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第2312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在場第三人大樓管理公司東京都保全公司人員稱,現無人居住使用,自108年12月即欠繳管理費;本院於110年1月14履勘現場,為空屋有水電及廚衛設備,部分天花板未以裝潢遮蓋管線,其中一房間堆放債務人物品(衛生紙數十箱),屋內落地窗可通露台,該露台屬於本棟建物之公共設施,惟僅本住戶得進出,本件拍定後點交。二、第2312建號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4月9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14478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9年4月20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26150號函覆,實地調查詢問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4月1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16331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