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使用情形一、民國108年10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已無居住,亦無出租他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屋後有增建。同年12月3日測量時,地政人員稱房屋後方之餐廳及廚房區域為增建。另110年1月12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查看標的餐桌旁有一通往2樓(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內梯,後方廚房旁另有架設可通往2樓之逃生梯。逃生梯旁有整棟共用之水塔,債務人稱整棟的管道也是共用,並表示有與第三人李○豐達成互易協議,由李○豐使用,僅偶爾會來住,沒有每天住在這邊。2樓除了可從內梯及逃生梯至1樓外,有另外的大門及樓梯可以出入。拍定後關於與2樓相通之樓梯部分,拍定人是否自行拆除及砌牆區隔,及建築物之共用使用部分之相關問題,需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本件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標的增建部分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