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8年10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為自住使用,但沒有每天住這邊,亦無出租他 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屋 後有增建。同年12月3日測量時,地政人員稱房屋後方有增建情形。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標的增建部分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 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 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 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