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會同債權人 實地履勘現場結果,本件建物係債務人范○傑、謝○珊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卷附該局109 年10月21日查訪回函可稽,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於測量後表示5樓建物無增建,頂樓為增建(即6109建號)。5樓 建物與頂樓增建部分有內梯相通,頂樓增建部分另有獨立出入口可供出入。 三、6109建號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 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四、依鑑定報告所載,本案勘估標的是否為海砂屋或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經觀察 建築物外觀並無明顯鋼筋裸露、泥塊斑駁剝落之情事,應無此受創現象,有卷附鑑定報告可 稽。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 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 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