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454建號建物據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間至現場查封時,在場債務人稱,現閒置 無人居住,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偶爾會回來居住;489建號建物為社區共用之停車場,無固 定車位。本件拍定後454建號建物點交,489建號建物部分則因查無明確分管契約故不予點 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民國109年10月19日新北消指字第 1092017279號函覆,自105年1月1日至109年10月15日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經行政院原子能委 員會108年9月5日會輻字第1080010589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 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10月26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55552號函覆,經查 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10月23日新北工建字第1092017330 號函覆,清冊內無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