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15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09年8月24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即鄰居在場陳稱,157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 用,但已有好一段時間沒有回來使用,房屋並未出租。515地號土地,為建物文德路22巷74 弄2、4、6、8號前方道路;516地號土地,有建物22巷74弄10號、12號部分占用,前述建物 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該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民國109年8月24日現場履 勘時發現,157建號建物,屋內無人,惟桌上仍有今年2月份之報紙及帳單,水槽留有發黃蛋 殼,樓下住戶稱,債務人不住此處,約莫半年會回來收受信件。屋況良好,目視範圍所及並 無嚴重漏水或壁癌,且前陽台僅加裝鐵窗並未外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 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