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㈠1417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民國113年12月10日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回應,經詢問樓下住戶稱該戶水錶已拆除,據現場照片顯示大門貼有樓下住戶記載提醒該戶漏水之紙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於114年1月2日函復稱房屋無人居住,經詢問社區總幹事稱該戶曾發生燒炭自殺,經查詢本院108年司繼字第1010號拋棄繼承卷,有第三人於108年6月間於該址自殺之紀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6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5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