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㈠ 1417建號拍定後點交。
㈡ 民國115年2月3日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回應,門上仍張貼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90358號)封條,及當時樓下住戶記載提醒該戶漏水之紙張,經社區總幹事稱房屋未配賦車位,已無人居住,每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750元,自108年1月起未繳納,已積欠150,922元。另據前案卷內資料顯示,當時樓下住戶稱該戶水錶已拆除,社區總幹事稱該戶曾發生燒炭自殺,經查詢本院108年司繼字第1010號拋棄繼承卷,有第三人於108年6月間於該址自殺之紀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9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79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