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份點交、部份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41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經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函覆現無人居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1559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0年9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翠峰街27號社區大樓之花圃停車位等公共設施用地、經新北市工務局函覆該土地係71使字第1816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3019號建築執照)之建築基地。)
三、下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依前案記載客廳右側天花板似有滲水痕跡;另大樓管理員表示於民國108年間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燒炭自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