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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130地號土地為241建號建物坐落基 地,另1132地號土地為大平街233號巷道。241建號建物經現場勘查,一樓堆放建材雜物,與鄰房 相通,二樓有擺放家具,三樓為空屋。復據債權人陳報,建物查無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拍定後 僅就1130地號土地、241建號建物點交;1132地號地號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且現供公眾通行使 用,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24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931、1127地號土地(均非債務 人所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建物層次使用931地號面積:一層34.86平方公尺、二層34.86 平方公尺、三層34.86平方公尺;使用1127地號面積:一層9.17平方公尺、二層9.17平方公 尺、三層9.17平方公尺),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拍賣113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就該地號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惟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須全體公 同共有人共同行使,若無法全體共行使時,不得單獨主張優先承買。又經主張後,原拍定人 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即1130地號土地、241建號建物),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