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949建號為公共設施,並含債務人之編號8停車位;954建號分為上下二層各五間,共十間房間,均有出租。下層為1、2、3、5、6號,上層為7、8、9、10、11號,1號房出租予施○仁,書面租約租期自108年3月1日至109年2月29日,租金每月12,000元,期滿後並於109年7月9日約定續租至110年8月31日;2號房出租予林○彤,租期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9,000元,並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3號房出租予邱○盈,租期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9,000元,並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5號房出租予楊○謙,租期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12,150元,並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6號出租予張○,租期自109年9月26日起至110年9月25日止,租金每月10,000元,並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7號房出租予王○霏,租期自109年9月14日起至110年9月13日止,租金每月12,000元,並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8號房出租予徐○真,租期自109年7月2日起至110年7月2日止,租金每月10,000元,並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9號房出租予林○婷,租期自109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10,000元,並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10號房出租予陳○合,租期自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12,000元,並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11號房出租予許○涵,租期自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13,500元,並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惟上開租賃權業經本院110年3月8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即點交,否則不點交。二、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請應買人注意。三、645-14地號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3段32巷3、5號前方之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