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523地號為大樓前之通道,屬公設部分,本件標的建物於查封時第三人張O棠在場,據其表示伊係於108年12月向債務人承租系爭房屋,月租23000含管理費,因債務人欠錢以此作為抵銷,無法提出租賃契約。並稱於地下一樓有停車位,編號39號,目前有承租人使用,現場查看停放白色轎車一輛為承租人所有,本件標的物查封時已由第三人人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惟該租賃關係業經處分除去租賃,拍定依現況後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二、本件拍賣標的399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謄本上載有一停車位編號B1-39號,惟其實際存否、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