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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08.8.16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為其自住使用,無增建,另詢警衛表示該屋有配 置82號平面停車位。又據本件債權人陳報該屋現為債務人及配偶自住使用,拍定後528建號建物 點交,其餘為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 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車位部分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且車位部分不點交,應買人 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 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