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查封時,按門鈴無人應門。據第三人林叡翰稱自107年10月31日起至108年10月30日止承租系爭房屋,每月租金15,000元。又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109年11月12日查訪回函稱,系爭建物無車位、無增建,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上開租賃關係有卷附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可稽,現查封後租賃期限均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及第三十七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則研究意見,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