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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一、拍定後點交 ㈠現場揭示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 ㈡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覆:目前無人居住。 ㈢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 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 ㈣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 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涉有上述 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 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 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