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自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建物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 人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同小段1041、1068、1069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 拍賣範圍,占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而該建物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 虞,請投標人注意。
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2月7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0847723號函所示,本建物一、 二樓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另建物一樓前增 建部分,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章處理為「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受遭拆 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