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於109年6月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之第三人黃先生稱:759建號建物由其室友與債務人簽訂租約,租期不明。依台北市信義分局109年11月6日函所示,經派員查訪,759建號建物係由第三人蔡0宏與二位友人於107年1月10日與債務人簽訂租賃契約,但租約目前已到期未續約。另依債權人110年1月13日陳報之租約所示,債務人係於107年1月12日將759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林O柏,租賃期間自107年2月1日起至108年1月31日止,每月租金29800元,另有押金59600元。因上開租賃期間屆滿後承租人仍續續租用759建號建物,債務人亦不表示反對,故依民法第451條之規定,視為以不定期續繼租賃契約。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如於拍定前無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點交,否則不點交。二、55地號土地於109年10月5日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位於忠孝東路五段524巷1弄7號房屋前方馬路,係為道路用地,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四、據債務人陳報拍賣標的址106年8月製作之危老重建興建計畫書,稱未來有都市更新之可能,請應買人自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