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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債務人在家卻陳稱該屋使用權為他人,稱會通知該使用權人陳報使用情形,惟迄今均未有第三人向本院陳報主張占有使用權,應係債務人推託之詞不足為採,且依現場狀況僅債務人在場,且依現場屋內物品擺設家具陳列觀之,當可推定係債務人自住使用,準此,本件拍定後點交。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