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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610建號拍定後依除租命令效力決定點交與否(第三人瑪里士實業有限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約70坪),租期自109年5月10日起,迄113年5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40,000元;第三人全球灣流貿易有限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分租一部分),租期自108年12月1日起,迄113年12月30日4止,租金每月新台幣40,000元。第三人黃O鏞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分租儲藏室),租期自108年12月12日起,迄113年12月1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000元。第三人陳O芳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分租儲藏室),租期自108年10月10日起,迄111年10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500元。109年9月22日現場查封時據管委會總幹事稱停車位位於地下2樓,為平面式。經檢視建物內部,發現第三人瑪里士實業有限公司承租之部分與舊宗路二段34號2樓有門可互通。債務人於110年1月8日到院稱,因其向承租人陳O芳借款,故租金由該借款扣抵;另編號43號之停車位出租予第三人全球灣流貿易有限公司,現由法定代理人張○安使用,編號44、45號停車位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命令終止,如無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如該命令或聲明異議駁回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