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第3856建號建物內以木板隔為兩空間,皆有獨立出入口,其中一間有「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字樣,惟並無辦公設備;第3855建號建物現為空屋,內有兩部直立式 冷氣,無日常生活用品;第3854建號建物內有一部直立式冷氣、兩部電話機、一部傳真機、 一部電腦主機及螢幕,其他雖有文件夾等雜物,但並無辦公桌椅或生活用品,以上建物以形 式外觀判斷現皆無人占有使用,經詢大樓總幹事柯小姐亦稱如是,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二、本件拍賣標的35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鑑界稱係位於台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二段149巷52號正 對面之停車場,範圍約為停車場編號1至6號之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 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該停車場編號 7-14號停車位則位於拍賣之24地號上;依據債務人林○貞、林○雅之陳報,此停車場中編號 6、13號車位由債務人林○文使用,惟不知是否提供給第三人占有使用,編號1、2、4、8、 11號車位由債務人林○雅使用中,部分提供予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惟並未提出租賃或使用借 貸契約等,剩餘車位則由其他土地共有人使用,但各共有人間就土地之管理使用並無簽訂分 管契約,因35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停車位部分之占有使用法律關係拍定人 應自行處理,且35地號土地係74使字第0319號使用執照(70建(中山)(民東)字第1504號建造 執照)之建築基地,故須與前揭房地一併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故土地所有 權人無單獨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經詢在場大樓總幹事柯小姐,稱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 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院函詢相關主管機關亦獲同樣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