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620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楊廖0端稱為其與家屬居住使用,第三人楊廖0端稱建物原為其所有,嗣後第三人王0之以其員工即債務人之名義買下房屋,由第三人王0之分期付款給付房屋價金,第三人王0之並同意讓其永久居住使用,第三人王0之並已全部清償房屋價金完畢,其中1間廁所因長期冒污穢物,修繕後無法改善,因而封閉該間廁所,請應買人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買受人不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因本件使用借貸關係係於查封前已成立,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上開使用借貸問題。
二、拍賣標的經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10月14日北檢泰列108偵17828字第1080087103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本件拍定後經拍定人依法繳足價金,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發函通知禁止處分機關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