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大樓總幹事表示本件標的原有出租,經其與原承租人聯繫,承租人表示已搬走,本件標的有停車位在B2-4號,另有一機車停車位,目前是在B2-40號。因本件標的無法開鎖,故查封時並未進入屋內查看。後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目前無人使用,屋內留有雜物,惟無法確認為何人所有。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09年11月24日中警分刑字第1090075225號函所載,有關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自殺或他殺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另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四、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