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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拍賣標的370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1月11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49123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1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22624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11月17日會輻字第1090012811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0年1月2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4152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