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一、經法院履勘現場無人居住,留有許多家具雜物,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7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23995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8月28日會輻字第109000962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9年7月24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17332號函覆,無刑事死亡案件;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 年7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066115號函覆,非臺北市列管之海砂屋。
三、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