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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9年11月6日履勘時,標的無人應門,使用情形不明。標的與後棟相連,無增建。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協查標的之使用情形,經該局函稱標的現居人為債務人之父,房屋狀況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
三、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事」等語,請應買人自行參酌。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