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按門鈴未獲回應,據管理員稱本件建物有平面停車位(編號:B1─11號),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現為債務人女友之父親一家居住使用等情。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又因停車位屬建物共用部分,其使用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
二、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於112年6月26日函覆法院稱:鑑定標的有無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凶宅等等,涉及各專業領域,宜分別請各專業人員鑑定或債權人自行查證,估價人員無法依肉眼判定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