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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部分據在場債務人之一稱現為其自住使用,編號1建物內部有內梯通往編號2建物(該建物亦有外梯),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二、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另本件建物之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是否為輻射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方可判定,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上述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稱,本件增建部分為既存違章建築,已拍照建檔列管,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