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本院於108年11月25日假處分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大樓管理員稱本件房屋出租第三人,無車位,立鵬路80號是大樓管理室。依房屋租賃契約記載,本件房屋出租第三人曾先生,租期自108年8月10日至113年8月9日,每月租金新台幣五萬元,租金支付方法為開立五年之逐月兌現支票。嗣本院於109年4月22日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無人應門,據大樓管理員稱目前仍為曾姓人士承租。以上之情,本院不做實體審認,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房屋使用現況,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