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33265建號拍定後點交,惟如本院110年3月11日執行命令經撤銷或變更確定則不點交;33257建號拍定後不點交。二、據109年11月17日查封筆錄及債權人同年月25日陳報內容所載,33265建號建物配賦之車位位於地下二樓編號6號,經檢視建物無增建,原由委託人出租予第三人毓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嗣毓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轉租予第三人陳○明,建物及車位現由陳○明及其家屬使用,租期自108年12月20日起至110年12月19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8萬5百元,陳○明另承租33257建號建物即停車塔編號25號之機械車位,陳○明稱建物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前開次承租人陳○明與承租人毓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人毓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委託人廖年毓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110年3月11日執行命令除去,故就33265建號部分原則上拍定後點交,惟如經利害關係人異議而前開命令經撤銷或變更確定則不點交。四、33257建號之租賃關係雖經本院除去,惟拍賣範圍仍係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故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