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458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民國109年7月10日函覆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據債權人陳報,本件執行標的含停車位2位,均位於地下3樓,編號為144、147。上開二停車位皆由債務人陳0仁自行使用中,未出租予他人。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均不明,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