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即由第三人有權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一、依本院109年8月18日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由第三人黃○恩承租使用(租期自105年8月起承租,每月租金含管理費21,000元)。據在場第三人陳報,稱不清楚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但無漏水。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09年12月26日溪警分刑字第1090033923號函復之訪查記錄表,現居住人陳稱其自105年8月起承租至今,均未有聽聞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589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