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於109年11月18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稱有增建,即4060建號,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連,其中一部分無獨立出入口,作為陽台及廚房之用;屋內有家具,粉塵堆積且為斷電狀態,部分牆壁油漆剝落,另據到場債權人及債務人陳稱建物無人居住,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060建號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