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754建號建物109年11月16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劉○棋在場稱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洪○軒居住使用,租期自101年11月10日起至102年11月9日止,租金每月22000元,查封時第三人仍續為租賃,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惟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拍定後點交,否則不點交,請投標人特別注意。二、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2地號為53地號前方道路用地(佔馬路一半),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因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非屬法定空地,故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三、本件共有人僅得優先承買52地號,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