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再於111年7月25日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第三人林○宸在場稱係前屋主之子,已住20幾年,雖房子由父親賣給債務人,但自己一直居住於此,未曾搬遷,無聽說海砂、輻射、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凶宅等情,不清楚有無車位。屋內內梯通往12樓,未發現增建。上開租賃關係或相關建物使用權限之約定業經抵押權人聲請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租賃等關係確定後,建物部分始拍定後點交。
二、嗣囑請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師事務所於111年5月20日函覆本院稱:有關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創等)因素,尚需相關器材及各別項目專業人員精密分析化驗始可得知,現勘時無法確認是否凶宅等語,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