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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租賃權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㈠3642建號建物查封時,在場人邱○郎稱:不認識債務人,房子部分是由兒子在處理,目前由其居住使用,無增建,有一機械停車位。㈡承租人邱○賢於110年2月4日陳報租賃契約,租賃期間:107年1月19日〜127年1月18日,每月租金新台幣3萬元。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拍賣標的依謄本記載,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16日以刑偵一三字第1073001986號囑託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查其目的為保全追徵,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承受人亦得向該管機關聲請為之。本件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承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