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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租賃權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316建號建物查封時,在場人胡○賓稱:房子是由妹妹胡○惠向債務人承租,目前由其暫住,惟租賃期間已屆滿,未再另訂新租約,現為不定期租賃關係;廁所部分,1、2樓住戶曾反應有漏水情形,但房東未處理,無增建。二、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
拍賣標的依謄本記載,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16日以刑偵一三字第1073001986號囑託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查其目的為保全追徵,拍定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本處將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通知地政機關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拍定人、承受人亦得向該管機關聲請為之。本件須經塗銷上開禁止處分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承受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