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9年12月15日履勘時,地政人員稱1058-1社區左方圍牆外之土地(位於社區後方吳厝寮路上來30公尺處左側圍牆外之土地),為雜林木。1149建號建物部分,債務人兒子洪○昌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與其家人自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亦無增建。114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詢問)。如有上述情形,並請向本院陳報,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