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於107年3月27日假扣押執行現場查封時(電子查封係於107年2月8日),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本案執行中,債務人於109年8月21日到院陳稱:房屋係於103年9月1日起出租予第三人曾○皓,租賃期間自103年9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租約到期後續約,最新一期租約租賃期間自108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0日止,並提出第一期租賃契約及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影本附卷為證。因第三人與債務人間前租約到期後,於108年8月1日續訂之租約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