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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78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09年9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遲○琛即債務人女兒在場陳稱,2078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之情事;20802建號建物為水池,無路可達,亦無停車位。第四頁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三、198地號土地,位於門牌士林區中正路212巷2弄6號旁之土地,上有一建物占用,似由門牌士林區中正路212巷2弄6號1樓之屋主使用,第三人林O雲於民國190年9月9日具狀向本院主張略以:其為所有權人,系爭標的由行政院秘書處所建買賣契約建物旁空地(198地號)由相鄰之一樓所有權人使用管理並主張有優先承買權等語。前述建物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