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109年5月19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在場之債務人員工表示有出租及借用之情,但有無訂立契約不明,房屋係獨棟的,2、3、4樓層係一層一戶,5樓係祖先擺放聽,一樓夾層格成兩房一衛,建物於下大雨時會有一點漏水。另債務人於前次拍賣時於109年11月1日陳報1320建號(即1樓)、1323建號(即4樓)、後棟(所指位置不明)及地下室(即共用部分建號,做為宴會廳及停車場))出租予悅影文創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其餘部分為債務人自用。惟嗣後經本案110年12月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公司之特助張先生在場稱1320建號為大廳,有一廁,有登記夾層部分出租予第三人林先生居住使用,口頭承租,無訂立租約,已居住2〜3年,2419建號未登記增建部分作為傭人房使用,1321建號出租他人使用,惟租約不明,1322、1323建號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自行居住使用,1324建號為辦公區域,但現未使用。地政人員稱共同使用部分1325建號為地下二樓部分,現為停車場,1328建號為地下二樓部分、地下一樓全部及1至5樓之電、樓梯間,依1328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載地下一樓有8個停車位、緊急發電機室、消防泵浦室、升降機坑道、水箱,惟現況為宴會廳、廚房、餐廳、視聽室,有無因變更使用用途而遭建管處處分,應由拍定人自行負擔風險。另1320建號有登記夾層及1321建號雖經第三人占有,然債務人並未提供任何租約以資證明是何人使用,且與查封時及前次拍賣時債務人所陳不符,為查封後始占用使用,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本件就1328建號建物之地下一樓、1320、2419、1321、1322、1323、1324、2417、241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325建號及1328建號地下二樓停車場部分為共有部分,其停車位有無及編號位置,依全體共有人決議行之,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2417、2418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稱上開未登記之建物均屬於原始使用執照核發之範圍,2417建號為未登記之屋頂突出物,2418建號為5樓露台,請應買人注意。
三、1320建號依謄本記載有夾層24.48平方公尺,惟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又記載本建物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2419建號建物為上開建物未登記之夾層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並列入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