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 據債務人之父親稱本件拍賣標的無出租或出借與他人,目前無人居住使用,亦無汽、機車停車位。另經和平大苑社區函覆本院本件4876建號建物並無配置停車位。本件拍定後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之門鎖,如經拍定,可能需支出相關重設費用,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
㈡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民國111年3月9日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11年3月11日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3月11日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仍以實際鑑定結果為準;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1年4月27日函覆未發現非自然死亡情形。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如有影響交易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