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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一、拍賣標的1852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留置有部分傢俱(一台冷氣、一組櫥櫃、一衣櫃,另陽台置有一台熱水器)。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11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093051726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9年12月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93081566號函覆,無相關通報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12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93231833號函覆,該標的建築物為本處921、331地震受損建築物,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另經本院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該標的非71年至73年間所建造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輻射屋);惟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三、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案件,故依民法第830條準用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