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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2397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09年9月15日現場查封時發現,2415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作社區管理室使用。民國109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夫林OO在場陳稱,2397建號建物係自住,無出租,有嚴重漏水、壁癌、房間地板凸起等情形,車位編號A41、A42,位於地下室,但無明顯編號,有鐵捲門及車道隔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2397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A41號、A42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