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正義南路69號5樓含共同使用部分1159建號(建物層次:屋頂一層:10.17平方公尺)、1160建號、1162建號、1163建號,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
8106建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105年5月30日查封時,因大樓門鎖閉鎖,債權人不請求
開鎖入內查看。106年11月20日履勘時,新舍商旅承租作客房(房號為610、611號)及樓梯使用,無停車位,非凶宅,正泰開發公司
員工稱係正泰開發公司出租予銘宙資產公司。銘宙公司再轉租予新舍商旅,目前租賃關係爭訟中。
光興街87巷5號4樓含共同使用部分1161建號(建物層次:屋頂一層:18.48平方公尺)、1162建號、1163建號,重測前:三重埔段菜寮小段8103建號,
建物基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38。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本院於105年1月14日查封時第三人王汝鈺在場稱王素慧向正泰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承租,無增建,另門口上面有壁癌,偶爾有漏水狀況,餘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債權人105年2月4日陳報該標的址由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借予洪振華、王素慧、王汝鈺、王秀媛、洪聖翔使用,借用期間為100年6月1日起至105年5月31日止。106年11
月20日履勘時由大樓後方門口出入,有架設一鐵門,正泰公司員工稱現出租予第三人作住家使用,無停車位,非凶宅。正泰開發股份
有限公司陳報104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出租標的址予銘宙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原皇麟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租金2
萬元,銘宙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104年12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無償供給洪振華等五人使用。
甲標第三人基於租賃關係之占有使用關係業經本院除去確定,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