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附條件點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09年10月13日查封、同年11月24日指界時發現,40823建號在場人何小姐稱係向他人承租,且有轉租給仁光救護車使用。現場尚有環北汽車代檢廠設於此。40823建號旁附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建物,與40823建號不相通,在場人上益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楊先生稱係向環北汽車有限公司承租使用。前開之鐵皮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債權人於109年12月8日陳報40823建號目前係由環北汽車有限公司向債務人倫和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三、上益汽車商行109年12月2日陳報租約之租期自94年8月10日起至97年8月1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4萬元;環北汽車有限公司於同年12月4日陳報租約,租賃範圍即40823建號建物門牌,租期自109年10月12日起至112年10月1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8萬4千元,惟租約所載出租人為郭○甫而非債務人。四、本院業以110年7月22日執行命令除去上開第三點後段所示第三人郭○甫與環北汽車有限公司間之租賃關係,而仁光救護車有限公司則迄未向本院陳報占有權源,縱係向環北汽車有限公司承租亦因前述情形而屬無權占有,故40823建號拍定後原則上點交,惟如前開執行命令經異議而受撤銷、廢棄或變更確定時,則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