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9年12月15日查封時第三人即盈泰安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在場陳稱:建物為盈泰安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出租人為債務人,租期自109年5月1日起至111年6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9萬元,管理費每月新臺幣8,244元,車位位於地下二層編號24號,平時為其老闆使用等語。經檢視建物無增建,地政人員指出132-5地號土地為陽光街321巷40至50號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為建物前之人行道,植有行道樹,並鋪設板磚。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二、承租人於109年12月28日陳報其已交付共二十二張逐月到期之支票及180,000元之即期支票予債務人作為租金及擔保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三、上開第一點所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110年4月16日執行命令除去,故就2935建號之臺北市內湖區陽光街321巷56號二樓部分拍定後原則上點交,惟如前開執行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另2935建號所含地下二層編號24號車位,係2935建號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與132地號、地號拍定後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