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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5年5月8日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會同警員、鎖匠入內履勘、測量,本件建物已斷水斷電,似無人居住,部分牆壁有些許壁癌情形,屋內有大批家具擺設及日常生活用品等物品,地板滿是灰塵,有增建(即4011建號)。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401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四、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5月16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37494號函暨所附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4011建號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五、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12年5月23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23762852號函所載,本件建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六、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本件共有人眾多,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若係「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出價應買」而拍定者,仍須為共有人優先承買之通知,請應買人注意。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