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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599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09年12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即1599建號)目前係空屋,自民國109年5月積欠管理費迄今,管理費每月約新台幣7,235元,停車位位於地下一層359號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1473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59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使用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編號及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