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111年7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使用情形不明,1746、1747建號建物打通相連,屋內天花板、牆壁和部分地板不平整,有鑽鑿痕跡、水泥外漏等情,建物有內梯通往樓上(非拍賣標的),樓上堆滿雜物。債權人稱樓上係指五樓,為構造、使用上具獨立性之另一戶,非債務人所有。拍定人應自行與樓上住戶協調內梯使用問題。
二、依債權人陳報之110年12月1日新竹市消防局函文顯示「近10年本局列管案件檔案資料並未發現有新竹市西大路578號4樓之1、4樓之2火災案件資料」,依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1年8月30日查訪報告記載「經查10年內未曾受理新竹市西大路578號4樓之1、4樓之2發生非自然死亡之報案」。至於逾10年內部分已無從查證,請投標人自行斟酌。
三、拍定後建物點交,惟如債權人陳報與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不點交,至於事實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據債權人於前案(本院109年度司執文字第45702號)提出資料,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增建部分即暫編687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