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乙標建物拍定後點交 (民國109年6月15日現場查封及109年9月1日現場履勘時發現:屋內有電無水,似無人居住。頂樓唯一出入口為三樓之內梯,頂樓另搭有鐵皮屋頂,地板有些許塌陷情形。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41934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民國109年12月15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41934建號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陽台。現況材質老舊,且無施工中之情事,將現況拍照存證辦理。䲁41934建號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屬新違章建築,應限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另其中0‧8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601─1地號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