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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標的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表示建物為自住並無增建、海砂屋等情,且有位於B1、編號11號下層之機械式停車位,該車位目前出租予他人使用,是當初地主於興建時分配之車位,故無所有權狀且並非每戶都配附有停車位等語。是該建物配賦之車位依債務人所言並無所有權狀,僅有使用權。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且是否能永久使用不明,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查封時配賦之停車位編號、位置僅供參考,投標人應自行注意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標的除拍賣應有部分、及債務人所言停車位,均不點交外,建物部分於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