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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拍定後點交(109年9月23日履勘時,據債務人稱係其泡茶時使用,未居住於此,建物後方鐵皮增建作為堆放雜物使用,另因隔壁檔土牆施工不良,導致土地有下陷情事,停車場地板裂開,無法停車,客廳、樑柱亦有變形,已做補強。面對建物左側有車位,但因地板有裂,無法停車,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818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9年11月3日函覆本件違建類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法定空地;處理情形: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